公租房申请不可以修改,由于公租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为了避免申请人占用公租房名额来更换更好的公租房。因此,在申请公租房之后,是不可以修改的。如果信息有误的话,需要重新进行申请。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是什么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哪些人可作为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1、配偶、未成年女子
申请轮候公租房时,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父母、成年子女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增加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须重新轮候,原排名作废,重新轮候的申请时间以变更受理时间为准。
3、申请人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但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军官证或士兵证等。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标签公租房申请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