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近日,《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发布,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提到,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不是冰冷的符号,它承载着厚重的城市文化,连接着市民的乡愁记忆。据了解,本市现行地名管理相关政策于1983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的修订实施,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
新修订的《办法》共四十条,明确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反映北京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坚持规划引领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凸显了北京地名管理特色。《办法》提出,地名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同步实施。其中,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新城、重要功能街区等重点地区地名规划,以及未能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同步编制的一般地区的地名规划,应当单独编制、报审。
《办法》加强了对地名文化的保护,提出地名规划应当体现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更新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本市地名文化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优秀文化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根据普查情况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在城市开发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活动中,应当优先使用和恢复存量地名;存量地名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时,可以新增创新地名。创新地名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以及规划功能定位,注重在创新中延续地名文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