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第八十九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条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六)当事人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第九十一条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属实的,视为婚姻登记档案查证属实,可不提交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一)已提交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原婚姻登记证的;
(二)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婚姻登记记录的;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补领过婚姻登记证,再次补领的。
第九十二条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婚姻登记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日期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
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您可按照要求委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