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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当天离吗 (离婚可以当天拿到离婚证吗)

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愿自愿离婚,并经过相关法定程序,从而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离婚。


1.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 对子女抚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 财产以及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4. 达成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载明上述事项,并签字;

5. 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 受理、审核、登记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的离婚意愿及《离婚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字。

婚姻冷静期为30日(登记当天不算在内,此后的第一个自然日为第一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证。

待30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婚姻合法有效(相对于无效婚姻、可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并经国家登记,领取结婚证。

2. 须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提起 ,其他第三人不得代为提起(特殊情形外)。

3. 提出诉讼离婚的一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 未能就离婚事项达成合意。

1.准备相关法律文书(主体资料、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3. 符合起诉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法院将案件材料送达被告方,被告方作出答辩、提交相关证据;

6.收到案件传票,准备开庭;

在女方在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 或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的共同的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原则进行分割;

对外,夫妻共同债务仍需由原夫妻双方进行清偿。对内,可进行约定,该债务是由一方承担或按比例承担。

4.子女的抚养权归一方,未直接抚养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及有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ZUI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G居民、AM居民、TW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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