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 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在我国农村,长期奉行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房屋,自然可以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虽然不能被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通常有三种情况: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2、继承人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①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只有宅基地应当禁止继承。 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因此宅基地上有房屋时宅基地可以继承。
②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 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3、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拥有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