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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商法核心颁布外贸企业疫情应答法律指南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委员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9日讯(记者 朱琳)2月18日,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核心颁布《“新冠病毒”疫情下外贸企业适用无法抗力和局势变卦制度法律指南》,助力我国外贸企业应答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广阔涉外企业的影响开局日渐凸显,企业不只面临停工复产、高低游供应链等疑问,还面临一些国度对我国采取各类出出境限度措施造成企业履约艰巨的严格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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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最早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之一,贸促会商法核心在广阔企业遭到疫情冲击之际,施展专业长处,急企业之所急,加紧编写了《法律指南》。《法律指南》立足企业主张无法抗力和局势变卦免责的法律基础,涵盖关键疑问问答、重要法域法律规则和司法通常、给企业的倡议、无法抗力通知参考模板、放开无法抗力理想性证实的程序等企业关心的内容,为外贸企业应答关系疑问提供法律允许。

据了解,贸促会商法核心至今已有60多年的涉外法律服务阅历,在世界200多个国度或地域有协作同伴,在国际有50多个服务点。可以受理中外企业咨询与揭发,代理涉外商事仲裁与诉讼案件,提供商事调停服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指点企业建设合规体系,展开法律培训,提供海损理算服务,协助企业处置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中的各类涉外商事法律疑问。


虹口、金山、崇明出台新政,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减负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政府公布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虹口区、金山区、崇明区也公布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共抗疫情的政策。 新政包含15项具体举措,涵盖金融帮扶、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援企稳岗、扶持产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多个领域。

此前已经发布了浦东、长宁、普陀、闵行、嘉定、静安、杨浦、宝山、奉贤、黄浦、青浦的政策。

虹口区

一、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支持力度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相关防疫*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 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疫苗*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二、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区内商业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实行。 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 鼓励属地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发挥区内金融企业集聚的优势,支持投贷联动,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等拓展融资渠道。

四、给予企业融资担保支持

和贴息贴费补助

对本区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帮助协调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争取更多融资担保支持。 对本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于恢复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

五、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

鼓励属地银行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鼓励属地银行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 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六、依法依规延期申报纳税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七、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八、给予企业房屋租金减免

中小企业直接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产权类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今年2月份、3月份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直接受益。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鼓励本区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收企业人才房屋租金,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核心人才,入住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的人才公寓,经认定,减半收取今年2月份、3月份由本人直接支付的两个月房租,并鼓励其他经营方为区域内各类人才租房减免租金。

九、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出台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实施灵活用工等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保障正常经营秩序。 加快推进现有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落地实施,提升政策兑现速度,通过提前拨付投资奖励、房租补贴、绩效奖励等扶持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 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一、做好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

切实发挥“千人访万企”“楼长制”“园长制”“三级稳商工作机制”等制度优势,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加强防疫物资保障供应,协调解决疫情引起的实际困难。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解答,帮助企业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在企业自我管理防控疫情准备和风险评估基础上,引导企业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回流就业。 促进就业供需对接,搭建企业用工对接服务平台,依托微信、网络、视频等渠道开展各类线上招聘活动,畅通企业间对接通道,帮助企业缓解招工难矛盾,同时帮助部分企业解决劳动力富余问题。

十三、鼓励企业创新转型

发挥“全球双千兆第一区”“上海5G综合应用先导示范区”优势,鼓励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利用5G等相关技术研发提供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线上教育、电子商务、在线医疗等技术、产品,为社会应用示范提供支撑,经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支持区内企业通过疫情防控实施业务创新和企业转型,促进本区主导产业、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对化危为机、成功转型的企业,优先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协调帮助企业获得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十五、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发挥“一网通办、虹口快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实施不见面审批和无人干预自动办理,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税收征缴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通道。 对涉及民生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特事特办。

十六、加大法律咨询服务力度

强化政府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本办法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金山区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参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适用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企业担保补贴。 将本区小微企业担保补贴的扶持对象扩大到中型企业,并将获得本区融资担保机构扶持的中小微企业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担保贷款300万元以下(含)的,给予10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给予50%担保费补贴;担保贷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给予25%担保费补贴。

2.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对经认定的本区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的生产和供应类企业,向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

3.加强企业融资保险支持。 对执行防疫任务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政策,并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操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防疫物资生产、农副产品供应等重点企业,开辟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产品,简化审批和放款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减免相关手续费用和服务费用。 扩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对象范围,实现抢种补种农户“愿保尽保”,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绿叶菜价格保险水平。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和政策解释,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放宽企业申报其他工时材料提交期限,对企业需要变更工作时间周期的允许重新提出申请。 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将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 因受疫情影响,对区内社保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实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5.加大疫情物资供应企业扶持力度。 对列入国家、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的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 对承担新增绿叶菜基地任务的企业(或基地),免费提供绿叶菜种子,并在享受现有常规补贴(需符合相关补贴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亩1000元左右的一次性补贴。 对在疫情防疫期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6.支持企业开展应急技术改造。 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提供应急物资生产和保障所开展的市级应急技术改造项目,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 对于经区级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10%-30%的补贴。

7.保障企业经营用房需求。 对承租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房产的中小企业,经出租方认定后,用于生产经营、商业经营的免除2月份、3月份租金;用于其他性质的承租户,视具体情况做出减免措施。 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年度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对租用其他性质的经营用房,鼓励资产方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对落户在本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且实际办公租借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2个月的房租减免。

8.支持企业合理应对外贸风险。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免收服务费。 提高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覆盖面,降低承保服务费率,免除防疫物资进口企业相关资信费,做到应保尽保。 开启理赔绿色通道,提高对疫情受困外贸企业的理赔效率。 因疫情原因,导致出口企业与国外商家发生合同纠纷而开展法律诉讼的,经认定后,对产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等给予100%的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

9.做好税收减免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市府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相关纳税人实行针对性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费优惠减免;为疫情防控扩能新购设备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困难企业2020年发生亏损弥补延长至8年;单位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参与疫情防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10.免费检验检测。 依托区市场监管局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物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并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1.优化审批流程。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作用,扩大“随申办”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相关紧急审批事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启动“容缺受理”模式,开辟绿色通道,应急办理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等事项。 借助信息化手段,为在金生产型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网络报批平台,进一步方便和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尽早复产。 设立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进口通关模式,全时守候,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免费专业配送。

12.加快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依托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加快市、区产业政策落地落实。 优先保证各类涉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解决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等实际困难。

1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规范执法,审慎处罚,对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

14.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公证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加强合同纠纷、消费纠纷、劳动纠纷调解,强化诉调对接,促进涉疫情纠纷非诉讼方式解决。

15.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全生产。 按照保障必需、适度支持、企业自愿、有偿使用调配原则,重点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品、群众生活必需品、农产品及深加工,城市运行保障等四类企业防护需求和生产需要,对企业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经企业申请并报区、镇(工业区)审核统筹,按需购买,按实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个月(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并按分工,牵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国家、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崇明区

一、加大金融扶持

1.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市担保中心的合作,增加信用担保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加强对区融资担保中心实施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支持,对本区符合生态产业导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全额补贴保费。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低于10%利率的贷款业务给予5%的利率补贴。

3.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发生还贷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贷款展期办理、为企业调整还款计划,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二、加大产业发展扶持

4.对列入市疫情防控需求物资生产和供应重点名单内的企业,其在疫情期间因扩大生产而产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贴,最高可达300万元。

5.培育支持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企业,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产业,支持创新型生态企业发展壮大。

6.鼓励企业开展防疫新产品研发攻关、生产扩产扩能以及转型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经认定,给予政策有效期间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

7.对实施重大生态产业项目、承担花博会重大配套项目建设的重点企业,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8.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微企业承租本区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产业园区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月份、3月份、4月份三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最终受益。 对租用其他经营性房产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9.加大对绿叶菜生产的支持,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价格保险力度,实现抢种补种农户的“愿保尽保”,降低理赔门槛,保障菜农在获得原保险方案理赔款的基础上再增加1倍理赔款;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绿叶菜种植面积,针对规模化连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稻种植合作社,在疫情防控期间抢种绿叶菜的,可参照蔬菜规模化核心基地享受相关政策补贴。

三、加大就业扶持

10.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区将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继续对本区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11.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3.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区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14.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等工作。

四、优化服务环境

15.加快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对符合各类扶持补贴政策条件的项目及时拨付;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拨付项目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16.优化企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一网通办”的优势,大力推进“一网办、一窗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减少办事人跑动,减少人员集聚。

17.加强法律服务,对企业存量订单、建设工程工期等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

五、其他

18.支持企业按要求做好外地员工返崇上岗前的隔离观察,配合企业做好隔离服务和健康管理,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9.利用经营性场所作为集中隔离点的,待疫情结束后,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20.对在本区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本区遵照执行。 本措施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资料:虹口区新闻办、金山区新闻办、崇明区新闻办

台州出台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20条

台州出台“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20条”《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今日出台,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 一起来看一下这20条举措:1、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 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2、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障物资生产、运输、销售及储备企业资金需求。 辖内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相关城商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支持贷款发放时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设定贷款利率上限,并鼓励以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率发放贷款。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 保障开复工企业资金需求。 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优先安排信贷规模,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高于去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500亿元以上,新增首贷户5000户以上,企业信用贷款余额1000亿元以上,制造业贷款余额2500亿元以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政策性转贷款授信350亿元以上。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 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方式,确保应续尽续,还款方式创新贷款余额达到1500亿元以上,其中无还本续贷余额达到500亿元以上。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合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企业还款压力。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持续开展金融“三服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线上服务方式,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运用银企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掌上办贷”平台等,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对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积极运作台州市信用保证基金,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实行“防疫保”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审批,免收当期担保费,并加大对新增首贷户的支持力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贷款的担保企业,加强与贷款银行协商,给予合理宽限期。 3、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影响打破企业生产投资计划导致的损失,落实在税费前进行适当的税基冲销政策,以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会费标准,给予会员企业服务支持。 积极争取返还旅行社旅游质保金。 加快企业出口退税进度。 支持企业延期交纳税款。 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另行制定。 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保费用。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加大就业招聘和培训扶持力度。 推动线下招聘活动转向线上,疫情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为广大用工企业免费提供网上招聘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平台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加强财政专项补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工和储备的骨干企业,因采购价格、物流、人工费用上涨、损耗等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的,视实际情况给予政府性补助。 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 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 扶持农业、渔业生产。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 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支持开展技术科研攻关。 对我市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通项目申报绿色通道,并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立项和科技经费扶持。 4、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减免企业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疫处理和检测项目等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 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发布之日起,到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三个月止,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可参照本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台州遵照执行。

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

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

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书、产地证等。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票据

1.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背书是受款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表示对票据作出转让的行为。 转让人称为背书人,被转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转让人可以再加背书,再转让出去,如此,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转让。 背书的种类有: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 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6)参加承兑 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 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 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 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 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 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 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 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二. 运输单证

1.托运单据种类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三. 商业发票与包装单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四. 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五. 保险单据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唛头标记

(3)货物名称

(4)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加10%。

(5)船名或装运工具

(7)费率,一般填“As arranged”。

(8)运输起止点。

(9)险别,一般按C.I.C.条款承保。

(10)赔款地点,一般在保险的目的地支付赔款。

六. 产地证明书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

七. 商品检验证明书

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明书

(3)数量检验证明

【拓展】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基本合同:

01,众所周知,国际贸易是以为合同为中心的,不同国家企业之间订立的货物进出口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02, 我国在对外经济往来中,与国外的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合同;

03,这是因为:在对外贸易中,尽管有多种贸易方式,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仍然是主要的、基本的,其他的方式或以此为基础,或是它的发展;04,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情况下,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将产品外销,或兼而有之;

05,在技术转让贸易中,由于往往要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

06,在劳务合作、承包工程业务中,在劳动力输出入的同时,也通常要带动建筑材料的出口和进口;

07,所有这些对外经济往来,大都离不开货物的进出口,而国际货物买卖合作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其他国家(地区)商人达成的货物进口或进口合同;

08,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交易时,通常还要与供货部门、要货部门以及运输、保险、银行等机构订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为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的,是辅助性的合同。最基本的还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我国外贸企业和国外客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也体现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02,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03,1999年3月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4,《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施行,定将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05,《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合同法》,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06,法律规范:

A,首先应当符合国内法。

国内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生效内生效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国内法,是指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例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订立合同,包括涉外合同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如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对争议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在处理争议时以何方国家法律为依据就成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都对本国涉外经济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做出具体规定。 但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于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用合同适用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

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例如:一家设在北京的中国外贸企业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署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 由于这个合同的缔约地是广州,履约地是上海,都在中国,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 反之,如果这个合同在东京签订的,交货地点是日本某港口,如果合同未选用适用的法律,按我国法律规定,处理该合同争议时,可能适用日本的国内法;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较为明确的、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的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但主要是由国际贸易组织加以编纂和解释的,成文的,为大多数国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士所承认,并普遍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原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采用时可对惯例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

目前,对我国外贸工作关系最大的、紧为重要的是关开贸易术语和货款结算方面的惯例;还有一些其他的惯例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也可起到法律约束作用;C,我国外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相关的国际条约。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01)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贸易协定书,以及我国核准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02)于1980年制定,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核准并于1988年1月起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说是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政府在交存对该公约核准书时,作了两项保障:

A,对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b)项进行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说,该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对该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 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时应采用信件、电报、电传在内的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缔结或参加时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

三、构成一项有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例如

若是“自然人”,必须是公民;

01,未成年人对达成的合同可不负合同的法律责任;

02,精神患病者或醉汉,在发病期间或神志不清时达成的合同也可免去合同的法律责任;若是“法人”,则行为人应是企业的全权代表,如:

1,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订立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2,在我国只有政府允许、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才能就其有权经营的商品对外订立买卖合同;

(二)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0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所以,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即合意,合同才能成立。而这种一致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02,在实践中要通过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对这个发盘的接受的程序;

03,这种自愿又应以合法为前提;

04,如果发现一方用诈骗、威胁或暴力等行为使另外一方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必须互为有偿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是互为有偿的,有偿的交换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有的国家对此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所负的义务为基础,双方应互有权利,卖方交货,买方交款,是互为有偿。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或付款都负有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01,所谓“标的合法”,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 货物应是政府允许出口或进口的商品,倘若政府管制的,则应有许可证或配额。 外汇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02,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除业已颁布的有关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如上文提到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有《海关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许多单行法律;

03,此外,我国政府还订有一系列对外贸易法令和管制措施,以及我国政府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企业对外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遵守而不得有任何违反;

04,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凡内容涉及限制价格、限制销售地区、限制竞争等的合同,如不符合反垄断法、竞争法等的规定,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可能因此而被视为无效合同;

(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01,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合同有效;

02,有的国家允许使用口关合同形式;

0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一定以许可书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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