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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

很多人对缓刑这种刑罚不了解,以为判处缓刑就不用坐牢了。理想上这是很多人对缓刑的一种曲解,觉得这种处分简直没用,形同虚设。缓刑只是对罪犯在肯活期限内附条件地不口头所判刑罚的制度。

缓刑全称为刑罚的暂缓口头,是指对冒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造成立功、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人,后行宣告定罪,暂不口头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调查机构在必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启动调查,并依据罪犯在考验时期内的体现,依法选择能否适用详细刑罚的一种制度。

有哪些人可以被判处缓刑呢?依据刑法第72条规则,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立功分子,同时合乎立功情节较轻;有悔罪体现;没有再立功的风险;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的这几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依据立功状况,同时制止立功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优惠,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立功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口头。

对宣告缓刑的立功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履行社区改过,假设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情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口头,并地下予以宣告。


缓刑用不用坐牢

法律主观:

缓刑是否是不用坐牢。 缓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就是不用坐牢吗

一、缓刑就是不用坐牢吗

1、被判缓刑是可以不坐牢的,但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存在没有查清的罪,可能取消缓刑。 判缓刑,可以不在监狱服刑,但如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可收监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罪犯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罪犯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缓刑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就是不用坐牢吗

法律分析:缓刑就是不用坐牢。 但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则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此时就需要坐牢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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